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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8〕31号
2008-04-2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213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08年04月24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8〕31号发布日期: 2008年04月24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8〕3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为支持我国的扶贫公益事业发展,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捐款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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